卫先生-求助协调快递公司给予赔偿

    信件主题: 卫先生-求助协调快递公司给予赔偿
    来信人: 卫建华 来信日期: 2020年03月29日 来信编号: DH202003310003
    信件内容: 2020年3月29日,卫先生致电申通快递员上门收取快递,寄出一对铂金戒指(8107元),由西安铁路局安康车辆段新宿舍楼寄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于2020年3月30日22:00,快递员通过微信告知卫先生快递被盗,愿意支付3000元赔偿,但卫先生认为不合理,现卫先生希望相关单位调查核实给予解释并协调申通快递公司给予赔偿。
    信件回复: 市邮政管理局:已核实申通公司,此快件确系失盗,目前已报案处理。依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经与投诉人核实,此快件未进行保价。我局已责成申通公司尽快跟进理赔,如双方就理赔协商无果,建议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投诉人表示认可。
    办理情况: 已办结
    回复单位: 市邮政管理局
    回复时间: 2020年0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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